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‘银换金属于利息,除非当场交割;小麦换小麦属于利息,除非当场交割;大麦换大麦属于利息,除非当场交割;椰枣换椰枣属于利息,除非当场交割。’“
‘银换金属于利息,除非当场交割;小麦换小麦属于利息,除非当场交割;大麦换大麦属于利息,除非当场交割;椰枣换椰枣属于利息,除非当场交割。’“
马立克·本·奥斯·本·哈达桑传述:“我前来询问:‘谁可以兑换银币?’当时塔尔哈·本·乌拜杜拉正与欧麦尔·本·哈塔卜在一起。塔尔哈说:‘把你的金子给我们看看;等我们的仆人来了,我们再把你的银子给你。’于是欧麦尔·本·哈塔卜说:‘不!指安拉起誓,你要么当即把他的银子交给他,要么把他的金子退还给他;因为安拉的使者(愿主福安之)曾说: ‘银换金属于利息,除非当场交割;小麦换小麦属于利息,除非当场交割;大麦换大麦属于利息,除非当场交割;椰枣换椰枣属于利息,除非当场交割。’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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再传弟子马利克·本·奥斯说道,他持有一些金币,想将其兑换为银币。塔尔哈·本·乌拜杜拉(愿安拉喜悦他)对他说:“把你的金币给我们看看。”在决定交易之后,又对他说:“等我们的仆人稍后回来,再把银币给你。”当时欧麦尔·本·哈塔卜(愿安拉喜悦他)在场,便否定了这种交易方式,并向塔尔哈起誓要求:要么当即把银币交付给他,要么将已取走的金币原样退还。他阐明其理由在于安拉的使者(愿主福安之)明确指出,银与金相互买卖时,必须当场交割、即时收付;否则,该交易即构成被禁止的利息,属于无效交易。因此,金不得以银、银不得以金进行延期交换,唯有当面交付、即时完成收付方可。同理,小麦换小麦、麦类换麦类、大麦换大麦、椰枣换椰枣,均须等量等值,重量对重量、容量对容量,并且当场交割;不得一方现付、一方延期,也不允许在完成收付之前双方分离。فوائد الحديث
此段圣训中所提到的品类共有五种:黄金、白银、小麦、大麦和椰枣。若买卖发生在同一品类之间,其成立须具备两个条件:一是在订约当场完成交割;二是重量等同,如以金换金;否则即构成“多余利息”(利息之加)。若品类不同,如以白银换小麦,则契约成立只需一个条件,即在订约当场完成价款交割;否则即构成“延期利息”。
所谓“订约当场”:是指进行买卖的场所,无论双方是坐着、行走中,还是骑乘状态;所谓“分离”,则是指在人们习俗中被视为已经分开的情形。
圣训中的禁止涵盖一切种类的黄金,无论是铸造的还是未铸造的,以及一切种类的白银,无论是否铸造。
当今时代的货币,在交易中应遵循与黄金换白银相同的规定。也就是说,如果你想用一种货币兑换另一种货币,例如用里亚尔换迪拉姆,那么在双方满意的情况下可以存在差额,但必须在交易当场完成交割;否则,该交易无效,并且这种交易将成为被禁止的利息行为。
利息性质的交易是不允许的,其合同是无效的,即便双方自愿同意;因为伊斯兰为个人和社会保障其应有的权利,即使当事人自己放弃了这些权利,也不被承认。
禁止邪恶,并在有能力的情况下加以制止。
在制止恶行时应当提出证据,正如欧麦尔·本·赫塔卜(愿安拉喜悦他)所做的那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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利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