‘凡是女子未经其监护人许可而自行缔结婚约者,其婚姻无效—连说三次—。若男方已与她同房,则她应得聘金,因为他已从她那里获得了合法的权益;若双方发生争执,则执政者是没有监护人的人的监护人。’”

‘凡是女子未经其监护人许可而自行缔结婚约者,其婚姻无效—连说三次—。若男方已与她同房,则她应得聘金,因为他已从她那里获得了合法的权益;若双方发生争执,则执政者是没有监护人的人的监护人。’”

众信士之母阿伊莎(愿主喜悦她)传述:“安拉的使者(愿主福安之)说: ‘凡是女子未经其监护人许可而自行缔结婚约者,其婚姻无效—连说三次—。若男方已与她同房,则她应得聘金,因为他已从她那里获得了合法的权益;若双方发生争执,则执政者是没有监护人的人的监护人。’”

[正确的] [艾布·达吾德、提尔米兹、伊本·马哲和艾哈迈德辑录]

الشرح

先知(愿主福安之)警告人们,女子不可在未经监护人许可的情况下自行嫁娶;否则其婚约无效。他连说三次,强调其无效性,仿佛根本未曾成立一般。 如果那个在未经监护人许可的情况下娶她的人已经与她同房,那么她应得全额聘金,因为他已与她发生了夫妻之事。 随后,如果多位监护人在婚约监护权上发生争执—且他们的资格与顺序相同—那么谁先为她缔结婚约,只要是出于为她利益考虑,其婚约即为有效。若监护人拒绝为她主持婚事,便等同于她没有监护人,此时由执政者或其代表如法官等,担任她的监护人。否则,只要监护人存在,执政者便没有监护权。

فوائد الحديث

婚姻有效的条件之一是必须有监护人。据伊本·蒙齐尔传述,并未听说任何圣门弟子在此问题上持有不同意见。

在无效婚姻中,女子因男子与她发生夫妻之事而有权获得聘金。

执政者是那些没有监护人的女子的监护人,无论是因为本就没有监护人,还是因为监护人拒绝为她主持婚事。

在监护人缺失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下,执政者被视为没有监护人的人的监护人,而法官则代表执政者行使此项权力,因为他在这些事务中是执政者的代理人。

女子婚姻中的监护权,并不意味着她没有权利;相反,她是有权利的。监护人未经她的同意,不得为她主持婚事。

有效婚姻的条件如下:第一:明确指定男女双方——可通过指认、称名、描述等方式加以确定;第二:男女双方彼此同意;第三:由女子的监护人为她缔结婚约;第四:婚约须有见证人在场作证。

主持婚约的监护人需具备以下条件:第一:具备理智;第二:必须为男性;第三:达到成年——以满十五岁或出现遗精为标志;第四:宗教一致——不信道者不得为穆斯林男子或女子担任监护人,同样,穆斯林也不得为不信道的男子或女子担任监护人;第五:具备公正品行,不为放荡作恶之人;其公正至少体现在能够为所监护之人的婚事考虑其利益;第六:必须成熟稳重而非愚昧轻率之人,即具备判断是否门当户对以及了解婚姻利益的能力。

在女子婚事的监护权方面,法学家们为监护人设定了顺序;除非近亲监护人缺失或不具备条件,否则不得越过较近者而由较远者主持婚约。女子的监护顺序如下:首先是她的父亲;其次是父亲为她指定的监护人;然后是父系祖父(即便再往上推);再是她的儿子;然后是她的孙子(无论几代);接着是她的同父同母兄弟;然后是同父异母兄弟;再是他们的儿子;然后是她的同父同母叔父;再是同父异母叔父;然后是他们的儿子;之后按血缘远近依次排列,如同继承顺序中的父系男性亲属一样。穆斯林执政者及其代表,如法官,是没有监护人的人的监护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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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