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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乳哺关系所禁止的,与血缘关系所禁止的是一样的。”
“乳哺关系所禁止的,与血缘关系所禁止的是一样的。”
据阿伊莎(愿主喜悦她)传述:先知(愿主福安之)说: “乳哺关系所禁止的,与血缘关系所禁止的是一样的。”
[健全的圣训] [两大圣训集辑录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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先知(愿主福安之)明确指出:乳哺所产生的禁忌,与血缘和亲生所产生的禁忌相同,比如舅舅、叔伯、兄弟等都因乳哺关系而成为禁婚对象。同时,乳哺也同样带来与亲生关系相应的教法许可与规定。فوائد الحديث
这段圣训是有关乳哺律例的基本依据。
伊本·哈哲尔说:他的话——“乳哺关系所禁止的,与血缘所禁止的一样”——意思是:乳哺关系也同样带来血缘所带来的许可。这一点在有关婚姻禁令及其附属事项上是学者们一致同意的,即:乳哺所产生的禁忌会扩展到乳儿与乳母的子女之间,使他们在允许目光接触、独处和结伴旅行方面,如同至亲一般。
但乳哺关系并不会带来母子关系的所有其他法律效力,比如继承、赡养、因奴隶归属而自动获得释放、作证、血讼责任以及免除报复等,不会因乳哺而成立。
通过乳哺关系所确立的禁婚律例,是一种永久性的禁令。
其他圣训表明:乳哺所导致的禁婚关系,必须以明确的五次哺乳为条件,并且这些哺乳必须发生在孩子出生后的前两年之内。
因血缘关系而成为永久禁婚对象的有:母亲:包括外祖母和祖母,不论是来自母系还是父系;女儿:包括外孙女、孙女及更下代的子孙;姐妹:无论是同父同母,还是同父异母、同母异父;姑母:包括父亲所有的姐妹,不论是同父同母还是异父异母;也包括祖父辈的所有姐妹,不论辈分多高;姨母:包括母亲所有的姐妹,不论是同父同母还是异父异母;也包括外祖母或祖母的姐妹,不论来自父系还是母系,不论辈分多高;侄女:即兄弟的女儿们,包括她们的后代;外甥女:即姐妹的女儿们,包括她们的后代。
因乳哺关系而成为禁婚对象的,与因血缘关系而禁婚的对象相同:凡是因血缘而被禁止的,因乳哺同样被禁止。唯有两类例外:自己弟兄的乳母和自己儿子的同乳姐妹,此两者不被禁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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哺乳